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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安人員回流教育,共創安全工作環境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
  • 發布日期:2010/5/13

依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7條規定,勞工安全衛生人員,每2年至少需有6小時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,以確保安全衛生管理品質。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指出,由於營造業新建工程行業特殊,作業流動性高,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常未能即時獲知安全衛生法規、政策及職業災害案例等資訊,因此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有其必要性。
為協助事業單位推行勞安人員回流教育,勞動檢查處訂於99年6月8日、6月9日、6月11日、9月7日、9月8日、9月9日及10月5日,各辦理1場次之6小時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在職教育訓練,並於同年10月6日辦理1場次之營造工程施工安全實務研討會,針對本市曾發生職業災害、風險分級屬高風險、次風險之一般中、小型營造工地之營造事業單位及監造單位等工地主任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監工人員,邀請派員參訓,另有興趣之事業單位亦可直接在勞動檢查處網站(http://www.doli.taipei.gov.tw/)上報名,訓練費用全免,全程參加者6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,並發給6小時參訓證書。
勞動檢查處表示,透過辦理回流教育訓練,可達到危害告知、即時教育訓練等效果,並建立政府與民間安全衛生人員間之夥伴關係,共同防制職業災害發生。

  • 更新日期: 2010/7/6 10:0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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